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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形成的成品。 对于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虽不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但由于作为产成品原料的农业特产品应税未税,因此,为了补缴农业特产税,必须将产成品折算成原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并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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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80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2-14 14:30:4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