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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环节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税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 纳税地点一般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地,亦即生产环节。 生产地,主要是指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作业的场所所在地点。 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如海水、淡水捕捞,其纳税地点为捕捞船只注册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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