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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典权人”。 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产,并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产的典价,占有他人物品或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 在典期内,承典人不但享有对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权,而且有转典和出租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 典期满后,出典人退还典物或全部房屋典价赎回物品或房屋。 承典人为原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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