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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国家认可的拍卖机构,以集中竟价的方式成交的买卖行为,也是行政和司法中用作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一般适用于经扣押有关财物后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拍卖所扣押财物所得抵交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给付义务,多出的部分要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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