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征收农业税的主粮数量折成金额的单位价格。
农业税征收价格是根据国家确定的粮食价格标准统一规定的。农业税征收价格只能由国家统一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高或降低。
国家从1978年到1996年对农业税征收价格作了8次调整;即1979年、1985年、1987年、1988年、1989年、1992年、1994年、1996年的调整。但农业税征收价格的调整并不等于农业税征收细粮任务的调整。
农业税细粮任务自60年代以来未作过调整。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80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2-3-30 14:11:12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