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海运单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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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不可转让海运单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已接管或已装船)并保证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凭证。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同样也是船方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证明。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需出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交的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定收货人的凭条交付货物。所以,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有利于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并有助于减少欺诈现象。它是近十几年来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开始通行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据。由于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更适合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1990年6月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运输合同、收货人、支配权等许多术语作了定义。此外,在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中,对银行接受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基本条件也作了具体规定。 [1]

区别

  (1) 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二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是,海运单,它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两项作用,但它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是一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 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没有任何背面条款保护和制约。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法制约,主要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制约。但是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契约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便。

  ·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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