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票对应法”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 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多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多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多票出口报关单对应多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算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凭证票数过多,发生错误的概率愈高、审核信息通不过的机会加大。因此,为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外贸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其形成的退税额也接近业务本身。
(一)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二)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三)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复合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一)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消费税的计算公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