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调剂市场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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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参加调剂外汇市场的对象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人在1991年前后均可参加调剂市场。在业务范围上,所有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各级地方政府统一分配的留成外汇,超过出口任务基数的外汇,供货单位分得的外汇,居民个人汇入的外汇、持有的外钞和外汇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外汇贷款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收入的外汇都可参加调剂。这是调剂外汇市场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境内机构贸易与非贸易用汇以及个人用汇一般均可从调剂市场购买

发展历史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产生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产生阶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国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出口收入全部结售给国家,企业用汇由国家计划安排。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外汇分配方面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地方、部门、企业有了自行使用外汇的权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单位外汇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币;另一些单位外汇短缺的结构性不平衡现象,即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调剂外汇余缺的客观要求。

  经国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后,允许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分行进行外汇调剂,这标志着我国外汇调剂市场雏形已经产生,随后在各主要城市陆续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当时参加外汇调剂的单位仅限于国营、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剂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部门的留成外汇;调剂主要鼓励进料加工和轻纺增产所需物资的进口以及科技、文教、医药卫生、工农业生产急需的仪器设备的进口;调剂价格以美元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币)为基础,并在10%的浮动幅度内,由买卖双方议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随后在其他几个经济特区陆续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

  初步形成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初步形成阶段(1986年-1987年)。开辟市场必然出现价格问题,而外汇调剂价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状况和出口成本的变动。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很大增长,但外汇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也在上升,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定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这一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外汇调剂市场:明确规定外汇额度、现汇调剂的登记和成交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部门买卖外汇;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规定1美元外汇留成额度价格为1元人民币,现汇调剂最高限价为4.20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陆续放开了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继深圳等经济特区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交易所。

  经过两年的发展,外汇调剂市场进一步趋于活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1986年后3个季度,全国调剂外汇成交额为18.9亿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亿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成交额为1.6亿美元。

  迅速发展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迅速发展阶段(1988年开始)。到1987年底,我国外汇收支总额己达7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已由1981年的66.1亿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亿美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汇流量的增加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1988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一阶段外汇调剂市场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外汇调剂市场体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了调剂外汇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在部分地区试办了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调剂外汇。合理控制了调剂外汇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地方、部门、企业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运行机制,改进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坚持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开始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1988年,上海根据国外外汇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公开的外汇调剂市场,把特定的外汇供求集中于特定的场所,实行公开的竞价成交,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提高了外汇交易的透明度。继上海之后,厦门、福建、海南等省市、经济特区也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公开外汇调剂市场,为我国继续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开辟了新路。

  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62.64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成交6.62亿美元。1989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进一步增加到85.66亿美元,比1988年增长36.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也有较大发展,全年成交额达15.72亿美元。

评价

  作用

  从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汇调剂市场与我国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从而形成两个市场、两个汇价并存的局面。受供求关系决定,调剂汇价与调剂市场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调剂外汇市场的成交额占我国进出口外汇成交额的80%,由此可见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

  积极影响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虽然是初级的,有限度的,但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通过调剂外汇余缺、弥补企业亏损,调动了地方、部门、企业的创汇积极性,促进了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和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其次,通过外汇的横向融通,促进了外汇资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提高了外汇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发展。

  不利影响

  调剂市场与我国原有的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不能形成公开统一的外汇市场,并存在着人为干预情况,不利于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同时,两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导致两个汇率的并存,不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扩大国际经济合作。

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0401

  【实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

  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

  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

  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

  、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

  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

  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的其他外汇。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

  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

  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

  剂市场买卖外汇。

  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

  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

  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

  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

  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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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zhaoqiu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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