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反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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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双反税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统称。

  2011年4月,商务部首次公告了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进行双反税调查的初裁决定;5月发布了《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12月,商务部宣布自2011年12月中旬起对产自美国的部分大排量进口汽车征收双反税,实施期限为两年。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倾销补贴行为,要求征双反关税。

  
宣布实施

  2011年4月2日,商务部首次公告了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裁。

  决定,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宣布,将于未来两年对产自美国的部分大排量进口汽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涉及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及奔驰、宝马、本田的美国公司等企业。

  商务部公告,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征收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1]

征收额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其他美国公司 21.5%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福特汽车公司0%

  其他美国公司 12.9%

美国终裁

  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输美钢制车轮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扫清了道路。

  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钢制车轮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钢制车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193.54%不等。同时,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

  按照美方程序,除商务部外,贸易救济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目前日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4月30日左右做出终裁。[2]

造成影响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大幅度征收“双反税”对于相关企业在华产品的冲击较大。目前,中国对整车进口的关税为25%,此次认定部分美国车确有倾销或补贴的行为,对美国原产进口车征收附加税,且附加税率并不低。这种情况下,美系车竞争力将大幅减弱,产自欧洲和日本的同类车型将从中受益。

  分析指出,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厂商很难大规模提升售价,所以将导致厂商与消费者分担这一税率带来的成本提升,这种情况将导致厂商利润再次摊薄。中国市场上,2.5L以上进口车市场呈现下降趋势,这种情况下,美系进口车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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