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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

    主要包括:

  1. 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输费、保险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

  2. 和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他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外交人员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的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以上各项中的收入,称为“无形出口”;以上各项中的支出,称为“无形进口”。

  有形贸易因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

  无形贸易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无形贸易与服务贸易

    无形贸易与服务贸易一般都不能在海关统计上显示出来。但二者之间的统计口径仍有所区别。

  无形贸易列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中,除包括服务贸易中涉及国际收支的项目外,还包括直接投资利润汇回等内容,而后者一般不被统计在服务贸易中。但是,原则上讲,作为商业存在形式(这一概念将在下面进行解释)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即使没有汇回投资母国,仍应该计入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1]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有四种发生方式:

  (1)过境交付。从一缔约方境内向境外任何缔约方提供服务。如通过视、听等为对方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诸如涉外旅游服务,为外国病 人提供医疗服务等。

  (3)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建立商业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开设百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咨询公司、律师或会计事务所、饭店、宾馆等。

  (4)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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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zhaoqiu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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