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以下简称进货数据)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报关单数据必须与海关提供的货物出口电子数据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与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比对通过后才能办理退税。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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