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九类企业已申报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数据。 被认定为收汇企业的出口货物由于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企业需要填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已认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注:九类企业相关详情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
【所属期】规则: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1309
【序号】规则:4位流水号,如:0001、0002...
【出口报关单号】规则: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执行日期前按原规则录入,海关编号后9位+[0]+2位项号。
【记销售日期】含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
【出口销售金额】含义:外币 FOB 价
【销售币种汇率】规则:100 外币兑人民币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