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编号】规则:6位所属期+4位流水号,如:2002010001。 注意:若一份证明包含多条记录,则这些记录的编号应保持唯一。
【受托企业税号】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受托企业名称】委托方名称
【受托企业代码】委托方海关企业代码,若代码不详,则可输入4位行政区划+999999。例:2102999999
【开证明税局码】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代码
【开证明税局名】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名称
【项号】是税务机关打印在一张凭证项下的第几条记录标志
【报关单号】报关单编号
【核销单号】外管局统一核销单编号,应录入9位
【商品代码】按报关单商品代码录入,请注意检查计量单位、数量
【商品名称】在同一商品码下,名称可与商品码库中的商品名称略有不同,但单位必须相同
【出口数量】和海关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的数量一致,实际代理数量可小于报关单数量,
【美元离岸价】美元离岸价格为FOB价格,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其他,应折成FOB
【申报标志】空:未申报1:待申报R:已申报
【申报保留标识】此标志可由申报系统传入审核系统,按税局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