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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灰色区域(简称“灰区”)措施是指某些在《关贸总协定》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边缘以外的某些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措施。这些“灰区”措施实际上是《关贸总协定》实施过程中因为监督措施不力造成的一些漏洞,即这些措施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而是绕过了《关贸总协定》的纪律和保障条款的约束。如进出口国家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措施(如某些发达国家成员绕开《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中“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限制措施”的规定)等,随意采用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限制,而受害者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成员。

灰色区域的产生和发展

  “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灰色区域产生的原因

  进口国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国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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