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的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在行使职能时必要的法定能力。
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如: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等。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提供的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该特权与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4、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与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并缔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