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联合行动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决策行为,相当于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5条规定,为了便于实施总协定各条款和促进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各缔约方可随时集会,并以缔约方全体的名义采取联合行动。
本条款还规定,除总协定另有规定外,缔约方全体的决议,均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
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
总协定第25条第5款中授予缔约方全体一项特别的权利,条文规定在总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其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方的半数以上。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免除义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