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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应在其认为适当时举行会议,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向部长级会议报告。在总理事会之下分别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和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并在各分理事会下设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说来,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件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对世界贸易组织实施不间断的管理;监督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同时能够处理重要的紧急事务;并执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定的各项职能。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规定,它具有如下一些职权:(1)指导各分理事会的工作,批准各分理事会的议事规则;(2)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3)履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的职责;(4)给部长会议设立的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支付差额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分配工作;(5)定期听取各诸边贸易协定机构汇报其活动;(6)为世贸组织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作出适当安排;(7)制定世贸组织的财政规章,并批准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议案。各分理事会在总理会的指导下,专门负责乌拉圭回合各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

  总理事会的职权具有双重性。当然,它首先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执行机关,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各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负主要的职责。同时,它又是一个权力机关,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代行这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部长会议一般每两年才举行一次会议,而总理事会活动的经常性决定了后者具有广泛的审议和决策权力。

  总理事会和分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这是因为:第一,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和纪律均涉及各成员方的实质性经济和贸易利益,各成员方都不会轻易放弃其在拥有广泛职权的总理事会中的席位。即使是各分理事会,甚至是专门委员会,由于它们在相应的部门领域拥有实际的管辖权,各成员方也自然坚持其参与权。第二,总理事会既是一个主要的执行机关,又是一个常设的决策机关。成员方不会允许仅少数几个国家代表决定世贸组织的任何重大事项。因此,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及分理事会在组成方面充分体现了成员方主权平等的原则。但是,总理事会及分理事会毕竟主要是执行机关,一个国际组织的执行机关过于臃肿,势必影响其应有的效率,特别是会制约其快速反应的能力。

  总理事会还有两个具体职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要求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召开会议。实际上,总理事会是“一个机构三个牌子”,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不同的会议。总理事会和各分理事会应各自制定其程序规则,但分理事会的程序规则须经总理事会批准。各分理事会应建立其认为必需的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也应制定各自相应的程序规则,但须经其相应的分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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