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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4条规定的“等效”是指如果出口成员对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使这种措施不同于本国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的其他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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