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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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况下,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协议鼓励各成员根据国标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来建立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每个成员政府可以采取比有关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卫生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但要陈述其科学证明的理由或证明有关国际标准达不到该成员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各成员政府应在经济和技术上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选用那些贸易限制性最小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这样可以保证在健康保护水平合适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最多数量和种类的食品,为生产者提供最佳的安全投入并促进合理的经济竞争。

  协议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合理,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的风险分析结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疫、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许多政府已经在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管理方面使用了风险分析。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通报其限制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要求,并设立咨询点提供更多的信息。上述措施将为制订国别标准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及贸易伙伴的利益,防止通过不必要的技术要求来实行隐蔽的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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