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制定协议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是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而且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
协议鼓励各成员将他们的相关检疫措施建立在现存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的基础上。但是,如果有科学的理由或者经适当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员可以保持或引人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如果出口国向进口国证明他的标准已经达到进口国相应的健康保护水平,则协议各成员有义务接受其他国家的同等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对于新的或变更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员政府必须事先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咨询点以提供信息。它是为保护人类健康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而制定的技术性壁垒。在该协议实施中,WTO成员同意把动植物检疫建立在进口风险评估基础上,而且评估应使用科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