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装船前检验协议》对进口成员政府及其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规定了详细的要求和义务。
(一)非歧视地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
进口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实施这些活动中使用的程序和标准是客观的,对有关的所有出口商平等对待。
(二)法律、法规符合关贸总协定
进口成员应保证在进行与其法律、法规和要求相关的装运前检验活动中,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检验活动在出口成员境内进行
装运前的所有检验活动,包括签发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或不予签发的通知书都应在货物出口成员的境内进行。除非货物的性质复杂无法在出口成员境内进行,或出口商与检验机构均同意,才可在货物的制造地进行。
(四)检验标准应是进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
检验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的标准应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如合同中未作规定,则应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
(五)保证装运前检验的透明度
公布所有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法规及其变化,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了解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定,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透明的方式实施。
(六)保证协议规定的价格审核原则的遵守
进口成员政府应保证,为防止高报价、低报价和欺诈,保证装运前检验机构与海关估价有关的服务方面应承担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多边贸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保证装运前检验机构按协议规定的准则实施价格审核。
(七)保证装运前检验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既是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义务也是进口成员的义务:
1、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活动应对所有出口商一视同仁;保证所有检验人员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从事检验。
2、数量和质量检验必须符合购货协议或国际标准。
3、价格核对活动应按规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包括给予出口商对其价格作出解释的机会。
4、检验活动应具有透明度。应把为获得一份合格的检验报告所需的所有程序、要求立即通知出口商;装运前检验机构设立的检验办公室应作为信息点,在此可获得有关信息。
5、机密商业信息的保护。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将在实施装运前检验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未经公布、第三方或在公共领域不能普遍获得的信息视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装运前检验机构不能要求出口商提供协议规定不应提供的信息,如与专利有关或未披露的制造数据、技术数据,内部定价、利润水平,出口商与其供应商的合同条款等。
6、应制订排除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其它实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的程序。
7、应避免毫无道理的拖延做法。装运前检验应在检验机构与出口商约定的日期进行,除非出口商妨碍检验机构按期检验或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检验。检验机构应在结束装运前检验的5天内出具一份“清洁检验结果报告”,或对不予签发的原因作出详细的解释。应出口商的要求,检验机构应根据有关文件对价格或汇率进行初步核实,如果检验机构接受了经初步核实的价格或汇率,则进口方应接受此价格或汇率。
8、价格审核活动应按规定的指导原则进行。以合同价格为准,除非根据协议规定的标准审核了价格后,证明进口商与出口商的合同价格不能令人满意时,装运前检验机构才可拒绝接受合同价格。装运前检验机构审核价格时应合理确定比较价格,并应考虑其他因素;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审核运费。
9、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制订一个上诉程序,以便对出口商提出的不满作出裁决。检验机构应在设有检验办公室的每个城市或港口安排专门人员,在办公时间受理和处理出口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