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习惯做法。进行检验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商品国的商检机构及其国外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托或授权外国的专门私人公司。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资本外流、套汇、虚报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偷漏关税、税款等欺骗行为,目的是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并弥补行政管理机构与设施的不足。
由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口贸易中使用私营的专业公司在产品装运前进行检验,由指定的装运前检验公司提供“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作为进口产品通关或发放支付进口产品所需外汇的条件,以确信合同规定的规格得到满足。其主要目的是检查产品的实际价格与申报价格是否相符,防止欺诈和加强海关管理,保证申报的价格不被抬高或压低从而造成税收损失。出口方政府认为,进口方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海关估价依据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有关海关估价应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规定。出口商则担心装运前检验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并导致迟延,从而阻碍贸易,还担心强行改变估价数量会干涉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装运前检验问题与海关估价密切相关。此外,出口方政府敏感的是装运前检验是代表进口成员在出口成员境内进行的。为规范进口成员的装运前检验活动,WTO制订了《装船前检验协议》。
协议确立了出口成员和用户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框架,协议的宗旨是确保装运前检验是非歧视和透明的,避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承认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义务适用于经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活动,并划定了一个政府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在其他成员领土内开展活动的范围。使用装船前检验的政府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不合理的拖延、采用具体的指导方针来进行价格审核以及避免各装船前检验机构的利益冲突。出口成员对于装船前检验使用者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内法律和规章时的非歧视原则,尽快公开这些法律和规章以及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