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成员如果要制定颁发进口许可证的新程序或改变现行程序,必须在60天内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通知必须包括下列有关内容:需要发放许可证的产品清单、为了解有关发放许可证事宜的联系地点、受理申请的行政管理机构、公布许可证制度程序的出版物名称及日期、自动许可证制度的行政管理目的、实施非自动许可证制度程序而执行的措施,许可证制度程序的预计时限。
成员可以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主动通报另一成员未作通知的进口许可制度情况。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审查一次协议运作情况。各成员在加入时应确保本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符合协议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