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是指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制管理商品的其他需要进行进口审批管理商品的进口许可制度。它适用于对配额或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成员许可证主管机关审批许可证时,可以行使是否签发的处置权。协议规定,除了进口限制本身的影响外,其实施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在适用范围和期限上应与其被用来执行的措施相符而且不得超出实施措施所必须的限度而成为一种更大的行政负担。它要求: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合理分配许可证,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非自动进口许可制的规定主要有10个方面:
1、应有利益成员的要求,必须提供有关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在供应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进口数量或金额的统计。
2、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各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以数量或金额方式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发放始末日期及其任何变化。如果提前开放配额日期,必须按规定事先公布。
3、如果配额是在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则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并以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此信息。
4、凡符合进口成员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得批准,申请者可以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上诉或要求复查。
5、如果申请是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期限不应超过60天。
6、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短至阻碍货物的进口。
7、在管理配额时,不得阻止依照已发放许可证的货物的进口,也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使用。
8、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也要考虑向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特别是进口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
9、如果许可证管理不在产品供应成员之间分配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若配额是在供应成员间进行分配,许可证上应列明哪些国家。
10、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超过前一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以后分配许可证时作出补偿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