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包括自动许可程序和非自动许可程序。
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制度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为此制定了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自动许可程序被认为不具有贸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
非自动许可程序要求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许可程序必须刊登在一出版物上,并通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了解这些程序。
当利用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时,有关成员必须公布配额总量(价值或数量)以及配额的有效期。
分发配额时,有关成员应通知所有愿意按照配额量提供产品的其他成员。满足了进口国法律和行政规章要求的自然人、公司或机构均应有权申领配额,且在发放许可证时不应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