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成员进口许可程序的保持非歧视性,减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随意性,《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了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到:
1、制订和实施客观公正的许可程序。各成员制订和实施的进口许可程序应符合本协议解释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即实施上应保持中性,不偏不倚,在管理上应公平、公正。
2、提前公布必要的信息。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并将有关副本提交世贸组织。在实施方式上,要提前公布申领许可证的规定和所需的资料,包括提出申请的资格、许可证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制度限制的货物清单,在生效前21天(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生效日)公布,并通知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3、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在行政管理上,许可制度管理机关不得超过三个;许可证申请表格和展期表格应尽可能简单,手续应尽量简化,但许可制度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供必要的文件与信息。至少给予申请者21天的合理时间,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足够的申请,则该期限可以延长。
4、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在获得外汇上,许可证商品进口者应与非许可证商品进口者一视同仁。
5、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主管机关不得因申请文件存在微小差错但并未改变文件的基本数据等内容而拒绝批准该申请。对于在文件中或程序中出现的显然不是由于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任何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过警告程度的处罚。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发生的数量差异而导致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上标明的数额有微小出入,只要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就不得以此为由而被拒绝进口。
6、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协议允许进口成员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采取措施。成员可以不提供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