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重新谈判,又称再谈判,是指若干缔约方对已经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的约束项目进行又一次谈判,以期修改或撤销已约束的减让。
重新谈判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定期谈判”,即在约束减让期满3年之后进行谈判,其法律依据是关贸总协定的第28条第1和第5款。当某缔约方承诺约束其减让时,就有权在约束之日的3年后的第一天修改或撤销其约束减让。要求修改或撤销其约束减让的申请方,必须在3年期限结束前最早不超过6个月、最迟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递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此次修改或撤销的意图。
二是“特殊情况”的重新谈判,即在缔约方全体会议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其他期间结束以前,一缔约方可以采取通知所有缔约方的方式,保留在下一期内按对有关减让表进行修改的权利,如一缔约方作此选择,则其他缔约方应有权在同一时期内,按照同样的程序修改或撤销原来与这一缔约方可随时因“特殊情况”进行谈判,以修改或撤销约束的减让,其法律依据是关贸总协定的第28条4款。
公认的“特殊情况”定义的概念,有几种情况:(1)由于时间紧迫的原因,必须提前谈判;(2)某些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依靠少数初级商品和依靠关税作为促进其经济多样化的重要手段或把税收当作重要来源;(3)某些缔约方大幅度约束了其本来就很低的关税,这样,在进行“补偿调整”时,就很难比其他缔约方有更多的选择。重新谈判的各方力求维持互惠互利的减让水平,维持减让项目的保护水平,使其谈判更有利于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