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公式之一。这种公式分成以下几类:
(1)按议定的百分比削减关税。该百分比取决于谈判开始时谈判各方自身的关税水平(又称最初关税税率高低)。最初关税税率越高,减税幅度就越大;最初关税税率越低,减税幅度就越小。这种减税公式不仅能缩小同类产品在各国税则中税率的差异,也能减弱按产品的加工程度提高税率的趋势,有助于解决“关税升级”问题。
(2)用一个以其他参加国家关税的最高点为依据的百分比来降低税率。选择哪些国家的税则作为参考依据,这就需要协调各国税则,使各国税则能相互对应。
(3)缩小或取消各国税则之间税率的差异,即缩小实际税率与较低的“规范税率”或“标定税率”之间的差异。在乌拉圭回合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协议,各参加方可自主决定关税减让方式,甚至可同时采用几种减让方式。协调减税公式作为减税公式之一,也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