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现代方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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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减让现代方式是“关税减让传统方式”的对称。和传统方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1)现代方式不适用“主要供应者”规则。

  (2)采用现代方式,不存在“最初谈判权”。如果一个缔约方在一段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在有关产品方面有主要出口利益,即被视为享有“最初谈判权”。

  (3)采用公式不存在单纯约束和最高限约束,只实行普遍削减再加约束。关税减让现代方式主要采用“划一削减公式”和“瑞士公式”。

  不管是传统方式,还是现代方式,都具有以下共同点:

  (1)互惠和互利原则。

  (2)谈判参加者的资格要求相同。

  (3)“高关税应作大幅度减让”的规则扩大适用于“东京回合”的普遍削减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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