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指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关税减让传统方式特别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东京回合”前的关税减让方式。
关税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缔约方一律享有。
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所有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缔约方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
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