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供应国原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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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贸总协定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式中的原则之一。

  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是采用对选择出来的产品进行逐项谈判的方法。

  逐项产品的谈判是在成对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因此,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谁和谁进行谈判,以什么原则来挑选谈判的对手。

  这就要注意两个问题:

  (1)避免对同一产品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双边谈判;

  (2)避免一个进口国被要求就某项产品向其非主要供应国(出口国)提供减让。

  主要受益者应该是实际的最大供应国。选择出来的某项产品的最大供应国应向该项产品的最大进口国要求减让,这两个国家才是该项产品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理想伙伴。

  最大供应国若想使进口量最大的国家作出关税减让,就必须准备付出一定的代价。最大进口国由此可以从最大供应国得到比从其他供应国更多的经济利益,也更倾向于满足其最大供应国的要求。

  这就是主要供应国原则。

  简单地运用主要供应国原则,即对每个产品的减让要求只能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向有关进口国提出,那么当一种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或几种产品的主要供应国不参加谈判时,谈判的范围就受到限制。

  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允许各参加国自主决定采用现代化的或传统的减让谈判方式。美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一直坚持采用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讨价还价方式来进行关税减让。采用传统的减让谈判方式,就要应用主要供应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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