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谈判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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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减让谈判(Tariff Concession Negotiation)是对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减让谈判,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重要的谈判方式。

  关税减让谈判的两个基础:

  (1)商品基础,表现为进口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税率基础,即确定税率削减的基础。有商品基础的同时必须要有税率削减的基础。

  关税减让谈判的四个原则:

  (1)互惠。一方面表明各成员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表明只有在互惠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

  (2)谈判要考虑对方的需要。

  (3)保密原则。进行关税谈判时,双方在谈判中的承诺只有谈判双方知道,不能告诉第三者。只有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

  (4)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关税谈判之后达成的谈判结果,要在最惠国的基础上对所有成员实施。

  关税减让谈判的四种类型:

  (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以来已进行了八个回合的关税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正在进行多哈回合的关税谈判。

  (2)修改或撤回各成员减让表中的关税谈判。

  (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而与现存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

  (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关贸总协定文本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

  关税减让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它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的和缔约各国的不同需要。协定规定,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或者通过实施有关缔约方所接受的多边程序来进行。谈判可以使关税降低,把关税固定在现有水平,或对单项关税或某几种产品的平均关税承担义务不超过规定的水平。

  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承担义务不再增加,在原则上应视为一种在高关税的降低价值相等的减让。多边减让的成功,一般来说依赖于相互之间有相当大的比例的对外贸易的所有缔约方参加。此外,在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践中又不断形成了若干具体规则,其中一部分体现在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的决议中,另一部分则形成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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