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为农产品贸易制订的一套最重要的新规则(《农业协定》)。这些规则要求各方取消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随意性许可证以及可变税率),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再计算出关税等量添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
这样,发达国家便对原先实施非关税措施的产品(大多数是温带产品),适用了更高的关税税率。
非关税措施关税等量的计算基础是,受限于非关税措施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平均价格及进口方市场上的价格。
根据关税化得出的关税税率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约束性关税,不得随意提高。
将数量限制关税化的义务,并不适用于那些因国际收支困难而维持限制的发展中国家。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收支发生困难时采取此类限制措施。但是,发展中国家有义务约束他们的关税。实际上,发展中国家通常使用上限约束方式,将关税约束在比现行关税税率高出许多的关税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