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市场准入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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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市场准入量指对那些过去因高度限制没有进口或很少进口的农产品,各成员必须作出最低市场准入机会承诺,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条件是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1)属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期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成员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

  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1年为3%,到结束时应扩大到5%,作为关税配额,以便各成员必须进口一小部分其限制最严的产品。

  (2)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亦即为确保能满足最低准入机会,最低准入承诺的进口数量应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应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

  (3)如果某成员的某种农产品(须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的进口已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5%时,该成员应维持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最低市场准入,保证了所有农产品都有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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