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的“和平条款”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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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有一个特别的条款,即第七部分(第13条)“应有的克制”,又称为“和平条款”。该条规定,对于成员采取的符合承诺要求而保持的“绿箱政策”、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不受制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某些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成员在行使关贸总协定反补贴权利时采取适当的“应有的克制”;“损害或丧失利益行动”在一定的限度内适用。所谓“和平条款”,即在规定的期间,成员不以诸如在第三国市场上造成严重损害,或非违章丧失和损失为由,对完全符合削减义务其它标准的国内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提出质疑。

  这一条款对使用符合《农业协议》规定的补贴提供了保护,使其不受其他WTO协定的挑战。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在《农业协议》规定的实施期内产生新的贸易争端。如果没有“和平条款”,各成员很容易根据《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和WTO其他相关条款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和平条款规定“绿箱”国内支持属不可申诉补贴,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第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采取的行动。对蓝箱、微量补贴和其他符合农业协定的国内补贴免征反补贴税,除非依照GATT 1994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但在发起任何反补贴调查方面应表现出适当的克制。另外,只要上述支持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则免于根据GATT1994和其他相关协议条款采取行动。和平条款有效期是到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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