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协议》中的“国内支持承诺”是指各成员对给予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措施予以削减的承诺。《农产品协议》并不笼统禁止成员国对国内农业采取支持政策,只是除免于减让的政策外,其他支持措施需要承诺减让义务。
各国政策对农产品的支持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农产品协议》附件2中的措施,这些措施具有履行一般性政府职责的特点,在其他社会领域同样存在,不具有专门补贴农产品的性质,因此可以免于减让,但是仍应受到监督,不能被扭曲为农业生产的补贴。第二类是除附件2所列举之外,对农业的其他国内支持,均被视为刺激农业生产的补贴。各成员应公开这些补贴的状况,并通知WTO秘书处。
根据协议的规定,国内支持承诺是以总综合支持程度和年度与最后受约束承诺水平的形式表示的。如果一成员以现行总综合支持程度表示的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减让表中确定的相应年度或最后受约束承诺水平,该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其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在计算一成员现行总综合支持程度时,下列国内支持不应作为减让的要求:(1)具体产品的国内支持没有超过一种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2)非具体产品的国内支持没有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3)生产限制计划中的直接支付。
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具体方式是,先计算出国内综合支持的程度,再进行削减。如果无法计算综合支持程度,则采用当量支持承诺方式进行减让,减让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从1985年起6年内分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