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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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具有一脉相承的密切关系,既有其合理的历史继承性,更具有明显的实质性区别。

  (一)WTO与GATT的继承性

  1.内在的历史继承性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而且还将这些原则和规则推广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组织机构的保留性

  世界贸易组织保留了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工作;关贸总协定最后一任总干事继续担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级会议也是从关贸总协定的部长级缔约方全体大会发展而来的。

  3.对1947GATT及其附件的保留

  世界贸易组织将1947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件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仍然是管辖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核心规范和准则,并指导其他相关协定、协议的制定。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还保留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达成的几个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等。

  4.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性

  在运行机制上,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1947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并继续主张通过多边方式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

  (二)WTO与GATT的区别

  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承,而是创造性的发展。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

  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不同

  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广泛。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不仅补充、完善和强化了对货物贸易管辖的各个方面,而且发展到对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世贸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贸组织将货物、投资、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3、成员承担的义务不同

  世贸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统一的。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4、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贸组织成员需遵守世贸组织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且,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策是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与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自然大大削弱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因此有人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有牙齿的老虎。

  5.世界贸易组织更具有广泛性

  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成立到1995年,有成员128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2010年底,其成员已达到153个,另外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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