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企业贸易行为规范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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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贸总协定第17条提出了国营贸易企业的贸易行为规范。规定各国可随意地保留国营贸易企业,如果某些缔约方政府确立了要求私营企业以与关贸总协定不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法规或条例的时候,则这些政府可能会指导国营贸易企业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关贸总协定约定了某些有关国营企业的特别强调透明度原则:凡是国营企业以及某些缔约方正式或事实上对其给予独占权或特许权(特许企业)的企业,包括该缔约方业已建立、维持或授权的进口垄断企业,(1)在其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活动方面要按照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该规定要求国营企业及特许企业在进行其有关进、出口的贸易行为中只能以商业上的考虑为根据,并为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提供充分有效的竞争机会。(2)要求各缔约方自愿进行谈判以限制或减少由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而引起的任何贸易障碍。进口垄断可通过对进口货物的转销索取加价为本国工业提供保护,在对某产品已实行关税约束的情况下,禁止某一缔约方业已建立、维持或授权的进口垄断采取这种做法以对超过该国减让表中规定的数量提供保护,除非最初谈判该减让的国家之间另有协议。(3)实施国营贸易企业的缔约方应向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有关委员会定期报告其国营企业或特许企业出口或进口的产品及其提供某些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4)各缔约方不得阻止其管辖内的任何企业按非歧视原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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