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源自1979年11月28日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关贸总协定通过的名为《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一至四段被概括为“授权条款”。
1、授权条款的含义
授权条款是指成员可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而不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它成员,也无须得到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批准。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可本着条款精神将一些优惠措施只向一些特定的国家(发展中国家成员或其中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而不必向另外一些国家 (发达国家成员) 提供。
2、授权条款适用范围
授权条款适用范围包括:
(1)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在普惠制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是“毕业条款”,即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随着其经济逐步增长和贸易状况的改善,相应提高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做的贡献和减让,“毕业”后,发达成员不再给予普惠制待遇。
(2)在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有关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3)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而不适用于发达国家成员。
(4)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别待遇。
但授权条款同时也规定了提供这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条件:(1)提供的这些待遇,不应妨碍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限制;(2)提供的这些待遇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但不应损害其它成员的贸易利益;(3)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贸易上的积极发展,可酌情修改这些待遇。
3、授权条款的意义
授权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1)在贸易关系和国际经济法上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待遇奠定了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2)给予普遍优惠制以法律地位;(3)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实行优惠待遇以法律地位;(4)取消了必须满足于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要求或申请解除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