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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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Emergency Action on Imports of Particular Products)   又称“保障措施”、“保障条款”。该条款允许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暂时背离其义务以对其面临困境的生产商提供更多的保护。

  为确保只有在大量的进口正给进口国的国内工业带来损害时采取紧急措施,在实施包括撤销或修改关税减让或暂时终止履行关贸总协定其他义务等措施时,必须明确以下事项:(1)该产品的进口数量正大幅度激剧增加(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衡量都如此);(2)进口增长是由于意外情况的发展及某缔约方履行总协定义务的结果;(3)进口增长对某缔约方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这种保障措施应仅限于带来损害的产品,且只能在防止或补救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非歧视地实施。要求这种措施实施的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前,必须预先向关贸总协定提出书面通知,并应向与该产品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拟采取的行动进行磋商;当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而在此之后进行磋商。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方可自由地采取这类措施,即使在磋商没有达成协议时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缔约方可以采取报复行动,并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的贸易暂停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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