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原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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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2条所享有的当其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时暂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义务,或实施可能与之义务不符的措施的权利。

  《关贸总协定》第12条实质性地规定缔约方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目的实施进口限制,实施进口限制的程度和范围;实施限额的缔约方需承担的义务及磋商程序。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实施数量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缔约方的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实施限制的范围仅限于;(1)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2)货币储备很少的缔约方使储备合理地增长。

  如果某一缔约方经关贸总协定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实施限制的原因及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或已经得到改善时应逐步予以放宽;(2)要避免生产资源的非经济使用;(3)只要有可能,数量限制最好尽可能采取扩大而不是缩小国际贸易的方式;(4)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应尽可能避免对为一缔约方的经济所大部分依赖的某种商品的出口造成严重损害;(5)实施的限制不能无理地阻碍任何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进口;(6)允许作为商业样品的进口;(7)避免阻碍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8)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程度的限制,使比较需要的产品能够优先进口

  出于国际收支的原因实施限制时应与有关缔约方就以下问题进行磋商:(1)其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2)可能实行的替代性补救措施;(3)该限制对其它国家的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磋商在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须每年磋商一次,而对发展中缔约方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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