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General Exceptions)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授予WTO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不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权利。
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该条款适用的条件包括:实施方式不得在条件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任意的歧视,或者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实施的目的是:(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2)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3)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4)为保障与关贸总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实施所必须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有关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的有关措施;(5)有关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有关的措施;(6)对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采取保护措施;(7)对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采取保护措施;(8)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而实施的措施,但该协定应与其他成员无异议的;(9)国内原料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可以限制这些原料出口;(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的措施。
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5种一般例外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措施;(2)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3)为保障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实施所必须的措施: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帐户的机密性、安全;(4)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旨在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税或征收直接税;(5)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是约束该成员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
3、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例外
《知识产权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如第27条第2、3款有关可拒绝授予专利的条款,等。
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成员援用一般例外条款采取有关措施的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但是,一般例外的某些规定有成为某些成员利用为贸易保护措施的趋势,如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等,成为绿色壁垒。
例外条款的本质和宗旨是为了在采取例外措施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该成员承担的义务之间寻求平衡,即每个成员既有权利援用例外条款,但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其他成员根据协定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