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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例外是未谈判达成协议的部门即为限制或禁止的。也就是说,成员认为国内的服务贸易某些部门尚无竞争能力,即列入幼稚产业,而不对外开放。
2、实施数量限制例外。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以实行数量限制,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在实施数量限制时,同时做到“非歧视性”,即“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否则不得进行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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