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的例外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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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议条款中的规定,成员之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适用协议国民待遇条款,并附列了种种例外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使得其成员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地不履行国民待遇的义务,最为典型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

  1、检验检疫

  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如商品检验、检疫等。

  2、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政府,在为自用或为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优先购买国内产品。

  3、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规定的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的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起,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将此项补贴保留8年,其它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保留5年。

  4、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成员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演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

  5、服务贸易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对于未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

  6、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录象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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