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适用原则也称为例外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规则的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规则和相关例外所构成的”,有关“例外”的条款及其文字比“原则”的还多。所以,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之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这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也是为了照顾不同类型成员的实际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有的有明文规定,有的则无规定,而是体现在其原则精神和实践中,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五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以及免责规定等。每大类中又有若干例外,有些例外又是交叉的。
采取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安全例外除外)与免责措施,有三个特点:一是批准程序严格,二是需要与有关成员磋商,三是应遵循非歧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