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原则(Rule of Infant Industry)是指《关贸总协定》第18条规定对于各成员,特别是那些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成员(即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了加速发展或建立一个新兴的产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幼稚产业而实行进口限制。但是,一般不能笼统地定义某个部门所有产业都是幼稚产业,需要视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幼稚工业的范围:严格地讲,关贸总协定中无条款提及“幼稚产业”的概念,第18条中只提到“某一特定产业”。这里所指的建立特定产业范围包括:(1)某一新兴产业;(2)在现有产业中建立一项新的分支产品部门;(3)对现有产业进行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产业进行重大扩建;(5)因战争或自然灾害遭到破坏的工业重建。
幼稚工业的证据:在援引这一条款时,该成员必须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据:(1)其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2)促进某一特定产业的加速建立;(3)为上述目的必须提供“政府援助”;(4)如采取其他规定的措施,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保护幼稚产业的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一国在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幼稚产业保护仅仅是一种暂时的,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措施;(2)受保护的产业必须是有明显发展前途的;(3)如一成员对某一幼稚产业或新兴产业实施保护,该成员必须将保护实施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并请求批准。
通常,幼稚产业是指那些当前还不成熟、经不起国外竞争的产业。如果采取适当保护政策扶植其竞争能力,它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那么就应该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措施,以保证这一新兴或初创产业得以健康发展。
一成员实行幼稚产业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使本国幼稚产业产品能与国外同类产品进行竞争,对于认定的幼稚产业保护方式包括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征收临时附加税、进口配额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