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裁定及其实施的监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即成为后者的正式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定能否得到实施,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
正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1条所强调的,“为保证争端的有效解决,及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是所有成员方利益所必不可少的”。该条还特别指出,应特别注意到争端解决所涉的措施影响到发展中成员方的利益的各种事项。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0条对争端解决机构建议与裁定之实施的监督,制定了如下具体规则: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将其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定的打算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该成员方不可能及时遵守此等建议与裁定,它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来遵守。这种合理期限应为:(1)由有关成员方提议并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的期限;(2)或未经批准,在建议与裁定通过之日起的45天内,由争端当事各方相互达成协议的期限;(3)或在无此等协议的情况下,建议与裁定通过后的90天内经有约束力的仲裁所确定的期限。争端解决机构应对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实施保持监督。
任何成员方在有关建议或裁定通过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提出此等建议或裁定的实施问题。除非该机构另作决定,这种问题应于上述合理期限确定之日起的6个月后列入该机构会议的议事日程,并持续为该机构的议事日程直到这种问题解决为止。
有关成员方应至少建议或裁决的进展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特定事项是由一发展中成员方提出的,争端解决机构应考虑采取适合此等情况的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某一案件是由一发展中成员方提交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考虑可采取的适当行动时,不仅应考虑到被指控的措施的贸易覆盖面,而且应考虑到此等措施对该发展中成员方经济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