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除了磋商、专家组、斡旋、调解和调停方式外,《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还规定了一种替代手段----“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在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遵守仲裁裁决,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仲裁的要求和程序如下:
1.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迅速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一个替代手段,能够便利解决涉及有关双方已明确界定问题的争端。
2.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另有规定外,诉诸仲裁需经各方同意,各方应议定将遵循的程序。诉诸仲裁的一致意见应在仲裁程序实际开始之前尽早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3.只有经已同意诉诸仲裁的争端各方同意,其他成员方可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诉讼方应同意遵守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和任何有关适用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均可在此类机构中提出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仲裁裁决。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仲裁从程序上讲只是争端解决中一项选择性的辅助方法,不是一项必经程序。仲裁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但一般用于案情比较简单,或已经明确界定的问题),如审理争端、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评估补偿水平是否适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