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斡旋、调解和调停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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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争端解决的斡旋(good 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是争端当事方自愿而非强制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有人称之为政治解决方式,以别于专家组审理的法律解决方式),可以适用于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斡旋、调解与调停所涉及的各种程序,特别是争端各当事方在这些程序期间所持的立场应是秘密的,而且不应影响任何一方诉诸进一步程序的权利。

  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

  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支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中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5条的规定,斡旋、调解和调停应遵循的程序是:

  1.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在争端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的程序。

  2.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

  3.争端任何一方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终止,起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4.如斡旋、调解或调停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开始,则起诉方在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应给予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的时间。如争端各方共同认为斡旋、调解或调停过程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5.如争端各方同意,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专家组程序进行的同时继续进行。

  6.总干事可依其职权提供斡旋、调解和调停,以期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

  如果争端涉及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请求,总干事要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一起提供此类帮助。《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希望总干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任何争端中进行斡旋。斡旋采取关贸总协定1966年制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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