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磋商程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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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就影响有关协定运作的措施而作出的任何陈述均有义务给予同情的考虑和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磋商之请求是根据某一有关协定而提出的,被请求成员方应在收到此等请求之日起的10天内作出答复(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进行善意磋商,以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成员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和进行磋商,请求磋商之成员方可直接请求建立专家组。

  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变质货物的情况,各成员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日内进行磋商。如果此等磋商未能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解决有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建立专家组。

  在紧急情况下,有关争端各当事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尽最大可能和一切努力加快争端解决程序。所有的磋商请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和相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包括有关措施的识别和控诉之法律基础的指示。磋商应秘密进行,并且不得妨碍任何成员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

  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方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困难和利益。此外,当某一非磋商成员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它有实质的贸易利益关系时,它可以通知各磋商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表达其参与此等磋商的意愿。

  如果被请求成员方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有充分的依据,该非磋商成员方应参与磋商。如果此等请求未予接受,请求成员方可依照其他规定请求磋商。

  如果当事方在磋商请求收到后的60天内不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可在60天的期间内请求专家组程序,其前提是磋商双方均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有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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